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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减轻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区域联动、统一预警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子预案,是全市突发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指挥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组织机构

成立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执行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新闻中心、长治日报社、长治广播电视台、长治公路分局、市气象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密会商频次,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与专家组分析研判,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启动

(1)发布时间

①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②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按照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③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④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依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启动预警时,监测预警组提出预警启动时间和级别,立即同时以电子邮件和书面两种方式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长治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中的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报请执行指挥审核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发布。其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由总指挥批准,或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及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2.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或收到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升级(或降级)的预警信息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预警调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2.3区域应急联动

当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测重点区域内有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积极落实要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3.2.4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4.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当发布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级别。当接到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区域预警建议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Ⅲ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0%。

4.1.2Ⅱ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4.1.3Ⅰ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4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4.2响应流程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市直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及县(区)实际,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3.1减排核算

减排基数为上年排放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由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

4.3.2减排清单

(1)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规范填报。

(2)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实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4.3.3一厂一策

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工业企业均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一厂一策”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及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所有企业均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3.4分级管控

根据国家及省要求,县(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中未涉及的行业,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豁免,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鼓励用车大户以及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均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

4.3.5严防“一刀切”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大气办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4.4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市直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4.5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6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即终止。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上报应急指挥部。

4.7.3应急终止后工作

(1)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2)全面检查和维护大气监测设施设备,清点物资消耗并及时补充,维护保养补充应急设备、设施和仪器。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设置是否合理,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方案制定执行是否科学、实用、到位,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是否满足需要等。

(4)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必要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和评估。

5.2信息报送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确保各工作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6.2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加快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AQI(AirQualityIndex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预案解释部门

由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2日印发的《长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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