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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平鲁区芦家窑煤矿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项目获批

山西朔州平鲁区芦家窑煤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芦家窑煤矿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二水平延深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朔芦煤字〔2022〕113号)、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芦家窑煤矿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二水平延深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西朔州平鲁区芦家窑煤矿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二水平延深变更)项目位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内,行政区划隶属平鲁区陶村乡管辖,井田面积为8.5831km2,设计开采4、9、11号煤层,4号煤层服务年限为3.4年,9、11号煤层服务年限17.9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风井场地、井筒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并对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扩建。项目总投资77316.9万元,环保投资1264.65万元。

芦家窑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规划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333号文出具《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1〕23号文、环验〔2011〕262号文分别对150万吨/年矿井(开采4号煤层)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批复。原朔州市平鲁区环境保护局以朔平环评函〔2018〕1号文对矿井4号、9号煤层配采项目环评予以批复,批复规模为150万吨/年。朔州市平鲁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平审批字〔2021〕138号文对矿井二水平延深项目(开采4、9、11号煤层)环评予以批复,批复规模为150万吨/年。

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12号文核定该项目300万吨/年生产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该项目属于纳入国家煤炭保供清单的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林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工作。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公路、居民点、工业场地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造成影响。项目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门批复的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此次对现有矿井水处理站进行扩建,扩建后规模为3300m3/d,同时在工业场地新建一座2300m3/d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用于井下消防、黄泥灌浆等,剩余部分经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浴室及洗衣用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目前按照原环评要求将矸石送平朔集团安家岭露天矿内排土场进行回填,待井下废弃巷道形成后,掘进矸石不出井,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统一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供热依托已经环评批复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29MW燃煤锅炉,风井场地供热采用电采暖。原煤转载点、输送走廊全封闭处理,原煤储存采用全封闭储煤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洗选后的精煤部分经配套铁路专用线外运,剩余通过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外运。

(五)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完成配套选煤厂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原煤出井后通过全封闭栈桥送选煤厂进行洗选。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1〕23号文、朔平环评函〔2018〕1号文、平审批字〔2021〕138号文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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