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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发布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能源保供增供安排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22〕4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结合长治市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市煤炭产业优势,落实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核准审批政策,通过核增产能、扩产、新投产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实现煤炭增产增供,推动我市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建设,有序开展产能核增,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2022年比2021年增加煤炭产量1200万吨,全年达到1.7亿吨。力争2023年比2022年再增加煤炭产量500万吨,全年达到1.75亿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高效。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效率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做到产量服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

(二)坚持风险管控。坚持把行业发展风险管控放在重要位置,在“双碳”背景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下,做好行业发展趋势预判,科学谋划增产保供和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均衡生产。优化生产组织,有序安排设备检修,合理安排采掘作业,同步做好产运销衔接,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可持续。

(四)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严把政策关、程序关,实现产能与资源相匹配、能力与产量相匹配,产量服从安全生产,确保煤矿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五)坚持精准施策。按照“一矿一策”原则,认真梳理,分类处置。统筹考虑资源配置、手续办理和煤电一体化、煤化一体化发展,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进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各项工作。

四、推进举措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抓好矿井建设、生产组织、产能核增、项目核准、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有效增加煤炭产能产量。

(一)强化生产组织,夯实煤矿产量基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生产生活物资,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采掘衔接和生产计划,科学组织设备检修,保持正常生产节奏,均衡组织生产。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保供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并同步加快手续办理。严禁煤矿企业擅自停产停工,严禁煤矿发生事故后搞“一刀切”式区域性停产整顿。(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优化施工组织,加快煤矿建设进度。目前全市正常建设矿井7座,建设规模1160万吨/年,2022年底前完成1座矿井竣工验收和4座矿井联合试运转,2023年在现有基础上释放产能480万吨/年;2025年完成1座矿井竣工验收;2028年完成1座矿井竣工验收。相关煤矿企业要统筹协调资金和人员,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尽快进入联合试运转。对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煤矿,要做到满负荷试运转,抓紧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证照手续办理,实现达产达效。(市能源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局配合)

(三)落实主体责任,分类处置长期停缓建煤矿。全市长期停缓建煤矿8座、未开工1座,建设规模630万吨/年。2022年底前力争5座矿井复工复建,恢复产能390万吨/年;2023年3座矿井复工复建,恢复产能180万吨/年;2025年1座矿井复工复建,恢复产能60万吨/年。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妥善解决资金困难、股东纠纷、开采方式变更等问题,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出台处置方案,出具处置承诺,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局、相关县区政府、有关主体企业配合)

(四)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新建接续煤矿项目核准。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范围内广志矿井、上马矿井、西营矿井、岳山矿井4个接续煤矿项目资源配置。项目开发主体获取资源后,由所在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煤炭产能置换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手续办理。前期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程序上报国家核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相关县区政府、项目开发主体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深挖增产潜力,持续推进煤矿产能核增。对已通过现场核查和报告评审的核增产能煤矿,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加快后续手续办理进度。各县区、各省属集团煤炭企业要充分抓住当前国家对煤矿产能核增政策窗口期,对符合条件但未上报核增申请的煤矿,要进一步统计、摸底,加快初审、上报,做到“应核尽核、应增尽增”,为增加全市产量奠定基础。对受到政策限制不能核增产能的煤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省有关厅局,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同时,加快推动处置不达产煤矿产能,逐矿进行生产能力重新评估,核减无效产能,提升产能利用率,增加产能置换指标,为优质产能核增腾出空间。(市能源局牵头,市应急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八处配合)

(六)抓住政策机遇,加快煤矿各项手续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大与省相关厅局的对接沟通力度,争取在煤矿核增、产能置换、手续办理等方面取得更大政策支持。

1.加快产能核增煤矿环评手续办理。对产能核增幅度未超过30%的煤矿,取得核增批复后,允许煤矿按照核增后能力组织生产,同步办理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对产能核增幅度达到或超过30%的煤矿,取得核增批复并出具2年内办理环评手续的承诺后,可以按照核定变化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承诺期满,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煤矿产能应恢复至核定变化前的环评批复能力。(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配合)

2.加快配置出让夹缝资源、边角资源和规划扩能资源。与核增产能煤矿相邻的夹缝和边角资源,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意见》(晋政发〔2022〕2号)要求优先配置出让。保障扩能资源,加快推进探转采项目、资源枯竭矿井相邻煤炭资源接替项目、基金项目和空白资源项目出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3.加快7座减量重组煤矿采矿许可手续变更。各相关县区要督促企业加快手续办理进度,对于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煤矿,通过企业承诺,可先行办理2年有效期采矿许可证,促进此类煤矿合法生产、建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长治市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专班(组成人员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日常协调、督办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清单,亲自负责、主动对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全局观念,服从指挥调度、密切协作配合。在各项工作上要主动服务于增产增供大局,在保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宣传政策、主动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力争把对煤矿增产的服务放到最大,把对煤矿生产的影响降到最小,努力形成完成增产增供各项工作任务的合力。

(三)制定实施方案。围绕全市增产保供目标任务,各县区要统筹当前和长远,做好整体工作谋划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推进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要将实施方案于2022年7月25日前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四)加强调度监测。各县区、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工作机制,配备相关人员,切实加强煤炭生产的调度监测,做到日调度、日分析、日汇报。对于当日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煤矿检修停产等重大情况必须进行预警预报,并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要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责任,加强生产组织分析,紧盯重点煤矿,夯实产量基础。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助解决稳产稳供存在的问题。

(五)确保安全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生产,盯住不放心的煤矿和薄弱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和增产保供的关系,保证安全投入,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以“超能力生产”代替“增产保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范“重生产轻安全”倾向和产生松懈情绪,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做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保障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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