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铁矿石 > 铁矿石聚焦 > 正文

Mysteel快讯:邯郸市2021年二季度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方案

分享到:

Mysteel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 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科学、精准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该调控方案为指导,并以此为最低调控基准,进一步细化本区域的调控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科学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 生产调控措施,防止“一刀切”行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 量和强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及政策要求,严格落实环评要求,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严格按 照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

(二)绿色导向原则。按照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量减排要求确定生产调控幅度,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生产调控比例。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 的原则,根据行业差别、企业差别和区域差别,分行业制定环境 绩效评价办法,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环境绩效评价,以评价结 果分类制定各企业生产调控措施,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严禁“一刀切”。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 理、产品高端的企业少予或不予生产调控;对未全面达到超低排 放标准的实行生产调控,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动态调控原则。根据企业减排工程完成情况、达标排 放及环境守法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生产调控方案,原则上每月只调整一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内行业实际,在企业自愿 的前提下,将几家同行业企业生产负荷组合到一家绩效评估好的 企业生产,进一步减少因管控启停增加的污染排放。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减排措施严于减排调控方案的,按应急减排 措施执行;减排调控方案严于应急减排措施的,按减排调控方案 执行。

(四)民生保障原则。对涉及民生、纳入正面清单和参照正 面清单执行的企业,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 施策、区别对待,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 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由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核定产能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五)总量控制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 科学确定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禁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季度限值。

(六)安全生产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组织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等工作,督导工业企业定期排查安 全风险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 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调控时间

本生产调控方案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视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情况适时调整限产比例。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砖瓦企业的生产计划, 错开启动时间,避免点窑污染物集中排放。

四、目标任务

对全市钢铁(含独立球团)、焦化、砖瓦(矸石砖)、岩棉、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炭素、石灰和氧化等重点行业进行 绿色绩效评估,根据评级结果,分行业、分区域、分企业、分设 备制定生产调控措施,明确生产负荷,落实到具体期限和生产装 备,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玻璃、陶 瓷等重点行业不进行绩效评估,根据排污总量许可和超低排放水 平确定生产负荷。

五、保障措施

(一)严明责任。按“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明确市直 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责任。焦化、水泥、 铸造、玻璃、陶瓷、岩棉等行业的管控,牵头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钢铁、炭素、石灰、砖瓦(矸石砖)、氧化锌的管控, 牵头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砖瓦(矸石砖)行业配合部门为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上述各行业差别化运输牵头部门为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牵头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上述各行业 管控责任单位均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上各有关 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对分包行 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 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 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 监管。

(二)狠抓落实。12 个重点行业 600 家企业为重点管控企业, 未列入名单的 12 个重点行业其他漏报企业实施整治。各重点企业 要根据核定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严格落实行业生产调控要求。每天要组织现场巡查,逐企核实。各企业制定的具体生产方案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于 4 月 30 日前分报市牵头部门和市大气办备案。对未按期上报具体生产方案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并严格督导企业落实到位。具体生产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 生产调控期间,如遇强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照通知有关 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纳入生产调控的重点行 业每月进行一轮全覆盖检查。常态化开展“刑责治污”,对拒绝 落实调控方案、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 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处以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涉嫌环 境污染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落实生产调控方案或落 实不到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不到位、部省市各项督导检查中 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

(四)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生产调控的重要抓 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企业管控措施要进行公示, 明确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五)督查问责。市大气办和各行业牵头部门要组织专门力 量对生产调控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拒不 执行《方案》、执行不到位,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要公开曝光,严惩重罚。对措施不落实、监管缺失造成减排措施 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以下为邯郸市钢铁企业(含独立球团)2021年二季度生产调控环境绩效评级导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包括加入铁水的电炉),独立 烧结、球团、轧钢企业,铸造用生铁企业。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 是指由相互衔接的且具有密切联系的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 炼铁、炼钢(电炉)、轧钢、石灰、自备电厂等生产工序联合进 行生产的钢铁企业。

二、生产工艺

(一)主要生产工艺:联合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 轧钢和公共单位(发电、供热)等。

(二)主要原辅材料:主要原料为铁精粉、块矿、烧结矿、 球团矿焦炭等原料;主要辅料为生石灰、石灰石、膨润土、轻 烧白云石、萤石等。

(三)主要能源:烧结用煤、喷吹煤动力煤、重油、柴油、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

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

(一)颗粒物(PM):主要来自烧结机配料和整粒筛分,球 团配料和焙烧,高炉矿槽、出铁场、热风炉、煤粉制备,转炉、 电炉、铁水预处理,精炼、连铸切割、火焰清理、钢渣处理,石 灰窑、白云石窑等,轧钢热处理炉、精轧机、拉矫、精整、修磨、 焊接等有组织排放。原料系统的供卸料设施、烧结、球团、炼铁、 炼钢、轧钢等工序的无组织排放。

(二)SO2:主要来自烧结、球团焙烧、高炉热风炉、轧钢热 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排放。

(三)NOX:主要来自焦化、烧结机头、球团焙烧、高炉热 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 排放。

(四)VOCs:主要来自轧钢彩涂工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和轧钢的酸洗、涂镀工序无组织排放。

(五)CO:主要来自烧结机头、球团焙烧、高炉热风炉、转 炉煤气回收、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的 有组织排放。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豁免条件、红线指标和差异化绩效指标。

豁免条件是指满足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 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 钢铁企业,可不予限产。

红线指标是指对企业的基本要求“环保底线”,若不符合基 本要求的,则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用对该企业进行评级,在 生产调控期间不予生产。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不同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 装备水平、工艺技术、治理水平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生产。

差异化绩效指标总分 100 分,由有组织污染治理(30 分,其 中烧结/球团工序 9 分、炼铁工序 9 分、炼钢工序 6 分、轧钢工序 6 分)、无组织管控治理(30 分,其中原料工序 6 分、烧结/球团 工序 6 分、炼铁工序 6 分、炼钢工序 6 分、轧钢工序 6 分)、监 测监控水平(20 分,其中监测管控水平 4 分、视频监控水平 8 分、 污染物排放水平 8 分)、运输方式(20 分,其中汽车运输 5 分、 铁路运输 15 分)组成。

(一)钢铁企业豁免条件要求

1.烧结、球团等烟囱集中排放口的 NOx、SO2、烟粉尘排放浓 度要分别达到 50 mg/m3、35 mg/m3、10mg/m3 的限值,加热炉、 热风炉等烟囱集中排放口的 NOx、SO2、烟粉尘排放浓度要分别达 到 150 mg/m3、50 mg/m3、10mg/m3 的限值,自备电厂烟囱集中 排放口的 NOx、SO2、烟粉尘排放浓度要分别达到 50 mg/m3、35 mg/m3、5mg/m3 的限值,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

2.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粉尘逸散点要密闭封闭,并在厂区 内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

3.铁矿石煤炭等大宗物料要实现由铁路运输,运输结构以 铁运为主。

4.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 钢轨、船舶钢、桥梁钢以及特钢板材等优质高端产品。

5.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的 工艺技术。

综上所述,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 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具备自证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能 力的,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企业,可不予限产管控, 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除外。

(二)钢铁企业红线指标要求

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

可证)。若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建设内容与之不符的,则企业不具 备生产条件,生产调控期间不予生产。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的装备,生产调控期间不予评级不 予生产。未纳入生产调控的企业,生产调控期间不予评级不予生 产。

(三)钢铁企业差异化绩效指标要求

企业差异化绩效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 按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

1.有组织污染治理技术绩效

I/II级: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 通知》开展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且经评估监测有 组织排放源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烟气循 环比例达到 30%以上;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采用低 氮燃烧等技术;转炉一次烟气采用 LT 干法除尘/新“OG”+湿式 电除尘;同时达到III级要求。

III级: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 知》开展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经评估监测除热风 炉和轧钢加热炉外的有组织排放源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高炉热风 炉和轧钢加热炉的 PM、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mg/m3、 100 mg/m3、200mg/m3,同时达到IV级要求。

IV级:烧结机机头烟气(基准含氧量 16%)、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 18%)PM、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mg/m3、 35 mg/m3、50mg/m3,烧结机头实施烟气循环,烟气循环比例达 到 20%以上;自备电站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烧结机尾、 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电炉等主要排放口产尘点除 尘系统采用高效滤筒或覆膜滤料袋式除尘,PM 小时均值排放浓度 不高于 10mg/m3;高炉热风炉和轧钢加热炉的 PM、SO2、NOx 小 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5 mg/m3、100 mg/m3、300mg/m3, 高炉煤气配备洗酸塔,高炉实施均压煤气回收改造,炼铁高炉配 备休风煤气放散回收系统;转炉一次烟气采用 LT 干法除尘工艺或 新型 OG 湿法除尘工艺,炼钢车间设有独立的三次除尘,钢渣采 用热焖工艺热闷废气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轧钢车间精轧机采用 塑烧板除尘或喷淋抑尘,轧钢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轧 钢双蓄热式加热炉配备吹扫煤气回收系统;其他除尘设施采用湿 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

V级:未达到IV级要求。

2.无组织管控治理绩效

I/II级: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 通知》开展无组织排放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且经评估监测无 组织排放源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同时达到III级要求。

III级: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无组织排放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均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

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采取了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产尘点 均配备了抽风收尘设施或采喷雾等抑尘措施,同时达到IV级要求。

IV级:原料工序,厂内铁精矿、煤和焦炭、烧结矿、球团矿、 返矿等物料部分采用封闭皮带通廊或管式皮带运输;粉状物料采 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 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或封 闭料棚等方式储存,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 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使用封闭车厢或苫 盖严密,装卸车时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其他干渣堆存采用喷淋 (雾)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高压清洗设施; 厂区道路硬化。烧结/球团工序,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设 置密闭罩或加盖密闭,并配备除尘设施。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 球团焙烧设备等产尘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炼铁工序,高炉出铁 场平台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加盖封闭;高炉炉顶上料、矿 槽、高炉出铁场等产尘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高炉炉顶料罐均压 放散废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炼钢工序,车间封闭,设置屋顶 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 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轧钢工序, 废钢切割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 钢涂层涉 VOCs 机组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精轧机组等产尘点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V级:未达到IV级要求。

3.监测监控水平绩效

I/II/III级: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及生产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所有数据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能力,任意参数曲线可 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建设全厂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对 厂内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中所有监测、治理设备进行集中管控,记 录治理设施和对应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尘过程同步运行情况,所有 数据保存一年以上;根据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和产尘点无组织排放 监测数据,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实现对 无组织排放的智能化自动管控和治理;同时达到IV级要求。

IV级: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自备电站等排气筒均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控制系统(PLC),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具备可见烟尘自动抓拍功能;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并记录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门禁系统预先录入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车辆信息,自动对照车牌,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出厂区;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以上;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控 PM 等 管控情况,焦化区域布设 VOCs 监控设施,数据可查询。

V级:未达到IV级要求。

4.运输方式绩效

I级: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 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 VI 排放 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2021 年底前可采用国 V 排放标准的重型载 货车辆,含燃气);其他原辅材料公路运输部分使用达到国 V 及 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厂内运 输车辆全部达到国 V 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 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吸排车等特种运输机械全部达到国 III 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同时达到II级要求。

II级: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或电动重型载 货车辆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他使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 VI 排放 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2021 年底前可采用国 V 排放标准的重型载 货车辆,含燃气)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他达到国 IV 排放标准; 其他原辅材料公路运输部分使用达到国 V 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 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 V 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 机械和吸排车等特种运输机械全部达到国 III 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 用新能源车辆;同时达到IV级要求。

III/IV级:厂内/外部物料运输采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 VI 排放标准的比例不低于 80%(2021 年底前可采用国 V 排放标准的重 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其他达到国 IV 排放标准;厂内非道路移 动机械和吸排车等特种运输机械达到国 III 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 新能源机械比例不低于 50%;建立清洁运输台账,包括但不限于 运输合同、接轨站接发车货票、磅单记录、皮带秤记录等。

V级:未达到IV级要求。

五、钢铁企业评价细则

(一)企业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限制类的装备生产线不能评级为I级,淘汰类的装备不予评级。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河北省钢 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 年)》和《邯郸市空气质量综 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到 2020 年,除铸造用生 铁烧结机、特钢和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划条件》的铸造 高炉外,通过产能减量置换,淘汰 100 吨以下转炉、1000 立方米 以下高炉、步进式及 13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的装备生产线降级评 定。

(二)企业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立案 处罚的,或拒不执行/不按要求诚信执行生产调控、应急管控的, 按不高于IV级评定,并额外扣减 3-6%生产负荷。

(三)涉及民生保障类、正面清单类、参照正面清单执行类的企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所需生产负荷,由相关县(市、区)核定后报市大气办备案。

(四)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自身情况,给予 企业 1%-10%的生产负荷奖励,调整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同 行业企业数量的 30%,并需给出相应理由。

(五)年度综合得分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辖区内企业,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再加严 5% 生产负荷。

(六)位于传输通道内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各县(市、区) 可在本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再加严 5%生产负荷。

(七)各企业按照本方案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执行方案,自行 组织应急、环保及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 施,确保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 污染事件,并将执行方案报市大气办备案。

(八)按照《邯郸市钢铁、焦化、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方案(试行)》要求,以“邯郸标准”为限值,实行严 格的总量控制指标,倒逼企业在执行国家、省和市最严格排放标 准的前提下,主动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实行清洁生产、 细化管理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排放总量管控采取半月统计半月考核的 方式,超出总量部分钢铁企业核算到天,下个月同期降低相应生 产负荷。

(九)钢铁企业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淘汰落 后产能/装备时间节点完成去产能工作,逾期淘汰产能/装备不再给予生产负荷。


(十)不能按期完成邯郸市 2020 年工业企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中治理任务的企业,涉及工序的绩效评级在 现有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

(十一)铁路运输的绩效总分 15 分。具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 5 分,其大宗物料及产品的铁路运输比例不低于 80%的 10 分,铁 路运输比例在 0-80%之间的,铁路运输分值按线性比例计分。无 铁路专用线但利用“长途铁运+短倒汽运”运输方式的企业,且其 大宗物料及产品的铁路运输比例不低于 80%的,运输方式 3 分, 铁路运输 10 分,铁路运输比例在 0-80%之间的,运输方式和铁路 运输分值按线性比例计分。

六、核查方法

(一)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烧结机、球团设备、炼铁高炉、 炼钢转炉等生产设施的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电量分析:从企业分表计电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分 析管控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管控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 降趋势,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有生产设备单独分表 计电的,应按照相关生产工艺的主要用电设备用电量计量。

(三)台账核查:(1)现场检查转炉主控室 DCS 历史数据、视频监控和转炉运行记录,核查 DCS 历史数据中每天转炉煤气回收的次数,每天转炉出钢的次数,确认出炉数是否与要求相符;(2)现场检查高炉主控室 DCS 历史数据和高炉运行记录(高炉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比对管控前后数据变化;(3)检查烧结 机头、高炉、转炉、自备电厂等烟气在线数据,比对管控期间主 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下降。

(四)运输核查:具体参照《2021 年二季度差别化运输管控 方案》进行车辆核查。

七、调控措施

烧结机、竖炉(含回转窑)、转炉、石灰窑等配套生产装备 应按照对应高炉停限产比例进行等比例限产,高炉限产以高炉扒 炉为准。100 吨以下转炉、1000 立方米以下高炉、步进式及 13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优先执行生产调控措施。

市大气办根据风向和空气质量的研判发布临时管控措施时, 企业应在执行本方案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临时管控措施。


资讯编辑:李绍林 021-26094354
资讯监督:李晓洁 021-26093933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更多阅读

独家分析

扫描二维码 ,下载我的钢铁手机版

查看详情

行情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