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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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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推进本市(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源头管控、全过程管理、聚焦重点”的原则,在基本取消分散燃煤的基础上,对本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前,系统梳理全市范围内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分年度任务,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详见附件1。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本市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019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12台;2020年底前,淘汰或关停工业炉窑5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9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7台;2020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59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三)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本市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面执行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其他行业工业炉窑按照本市工业炉窑地方排放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100、2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在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溢。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焦炉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019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18台;2020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6台,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深化推进工业炉窑环境管理

1.加强污染源监控监测体系建设。企业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的企业排口,相应指标可免于手工自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可减少对其抽查的频次。

2.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规定,完成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各区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仍在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11月底前,各区和上海化工区要制定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分年度治理任务。2020年11月底前,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炉窑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完成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任务,实现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推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炉窑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要及时制定和落实改造计划,力争提前完成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管执法

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达标改造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三)建立定期报送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25日和5月25日前将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包括淘汰关停、清洁能源替代或深度治理情况,执法检查及主要做法等)书面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监测,并将达标情况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

类型

行业

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说明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

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有色

铝、、钛、钴、镍、、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

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件2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8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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