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矿业管理制度基本情况介绍

2012-09-20 09:29 来源: 我的钢铁网

一、管理体制

1998年3月以前,铁矿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主要由地质矿产部和冶金工业部负责进行。

地质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地质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国地质工作;对矿产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它除负责全国性、区域性地质调查外,还进行包括铁矿资源在内的国民经济生产建设所需的各种矿产资源的勘查。

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制定有关规划、法规,并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和监督工作。在1983年成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后,它主要主管黑色冶金工业。冶金工业部的地质勘查系统属于专业地质勘查部门,主要进行钢铁工业所需要的铁矿及其他有关原料的勘查工作。

与钢铁工业有关的矿山企业主要由冶金工业部主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矿山企业自主权的提高,矿山企业管理也在随之改革。矿山企业的管理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冶金工业部直属矿山企业的管理: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都由冶金工业部直接安排,资产由冶金工业部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其生产经营、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等由冶金工业部平衡协调和审查批准。产品销售以前由冶金工业部统一按计划分配,现在由企业自主销售。目前这类矿山企业只有河北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和鲁中冶金矿山公司两家。

2)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矿山企业管理:目前,重点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矿山已被单独划出,由成立的二级单位——矿业公司来管理。现在成立矿业(矿山)公司的有首钢、鞍钢、本钢、唐钢、太钢、攀钢、武钢、马钢等。还有部分重点钢铁联合企业没有成立矿业公司,其所属的矿山归本钢铁联合企业设立的矿山办公室或矿山处等职能部门直接管理。

3)省级矿山的管理:现在有矿山企业的省(市、自治区),大部由省冶金厅或冶金集团总公司下设的矿山公司管理。这些公司虽是企业性质,但又有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有的省矿山公司下属有矿山企业或联营矿山;有的没有矿山企业,公司负责管理省内矿山。

4)地方重点矿山的管理:所谓地方重点矿山,是指地方国有重点钢铁联合企业所属矿山和独立矿山。它的管理模式和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矿山管理模式雷同,设立二级单位——矿山公司来管理所属矿山。独立矿山属冶金厅(冶金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如广东大宝山铁矿和山东金岭铁矿等。

5)乡镇矿山企业管理:乡镇矿山星罗棋布,数量很多,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部分县设有矿山公司,对乡镇矿山进行统一规划、技术指导、生产协调、产品销售和运输,等等。

对个体开采的矿山,一般通过县级或乡镇的矿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后,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由该部设置的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由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由地质勘查司负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冶金工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②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③研究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④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⑤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工业产需衔接的建议;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⑥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⑦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矿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勘查的单位申请勘查项目的范围和内容,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发给勘查许可证,即授予探矿权,开始进行勘查活动。

勘查单位完成矿产勘查以后,要将其勘查报告提交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审查批准后,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

从事勘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勘查报告和各类矿产储量统计资料,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送交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进行保管和提供使用。勘查成果使用按《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偿使用。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和发证制度。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至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审批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资源有偿使用的实现是由国家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资源税,进入国家财政收入。另外,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还应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三、矿业开发的程序和手续

(一)获取地质资料

开发矿山必须要有可靠的地质资料,即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包括各种图纸、储量计算和矿产质量化验分析资料)。申请有偿获得勘查成果准备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①具有开办矿山企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②开办矿山企业的资金证明;③有偿获得勘探成果申请书。

(二)提交项目建议书

有关国有企业、集体和个人均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向国务院或地方主管部门(一般为各级计委)提出开发矿山的具体建议书,内容包括矿产品种、矿产储量、矿床赋存条件,矿山地理位置,开发的理由,以谁为主体(国营、集体、个人、合资),开采方法,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预测,资金筹措方式,矿山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等。

(三)申请立项

根据拟开发矿产的品种、规模、投资经营方式等,按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审查。批准后,确定开发矿山的主体。由矿山主体向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再由审批机关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方案(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技术经济条件、安全环境保护和资金筹措,等等。批准后即确定法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式立项,办理开工手续,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四)施工建设

全面开展设计(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确定承包方式,根据矿山主体的实力,实行自营或发包、招标等多种形式。近年来,国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资金并及时到位,组织施工。为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及尽量节省资金,应建立监督检查机构。最后组织试车验收。

(五)生产准备

在施工建设中就应有计划做好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生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工人培训、操作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原材料、备件备品、生产资金,等等,以便建成投产后能立即达到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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