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矿产开发利用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2-09-03 11:00 来源: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要求,我省开展了2011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各类矿山年检内容

2011年度年检内容主要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开采过程中的资源保护情况;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尾矿综合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矿区范围内储量变动情况;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二)各类矿山实检、抽检比例情况

2011年度,我省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总数为313个(不含油气、地热、矿泉水),省级发证74个,市、县级发证239个。应参加年检的矿山312个,实际年检矿山312个,年检率100%,抽检矿山301个,抽检率95.89%。详见附件1。

(三)矿山开采回采率年检情况

我省2011年度制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共313个,进行开采回采率考核的矿山252个,占实检矿山的80.77%。详见附件2。

(四)矿山综合利用资源年检情况

2011年度,我省可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207个,实际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207个,其中:玻璃用石英砂矿矿山1个,综合回收、利用过滤用砂、锆英石、钛铁矿等;水泥灰岩矿矿山5个,综合回收、利用低品位石灰岩及部分夹石进行配矿生产;锆英石钛铁矿砂矿矿山29个,综合回收、利用金红石、独居石;建筑用石料矿山172个,综合利用各类石料生产条石、石砖、片石、石粉等。

2011年度,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碌铁矿、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昌江县芸红岭石灰岩矿、三亚华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昌江县燕窝岭水泥灰岩矿、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昌江县马鞍山矿区石灰岩矿、海南金昌金矿有限公司昌江县土外山金矿、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乐东县抱伦金矿等6家矿山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完成了技术改造,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山生产尾矿利用、低品位矿利用等方面均高于设计标准,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碌铁矿获得国土资源部2012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优秀矿山企业”称号。

(五)年检结果

全省2011年度应检采矿权312宗,合格284宗。需要限期整改的28宗,其中部、省级发证矿山12宗(详见附件4),市县级发证矿山16宗,主要问题是存在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2011年度越界开采、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量不符合开采设计要求、采矿回采率较低、未编制矿山治理方案、未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未完成复垦、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采矿权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查处矿山违法行为情况

2011年度,我省查处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矿山违法采矿行为38起,罚没款12.05万元,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0932万元;查处侵权越界行为25起;注销采矿许可证83个,吊销采矿许可证0个,刑事处罚0起。详见附件3。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市县和部分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视程度不够,未及时签订协议并缴纳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保证金。

(二)一些矿山企业不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编制不规范,缴纳的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过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前缴纳的地质环境保证金数额,远低于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要的实际费用,根本无法满足治理恢复的要求。

(三)部分应检矿山企业对年检不认真对待,上报资料不及时,内容不齐全,质量较差。部分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初审把关不严不细。

(四)基层地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数量偏少,缺乏矿产资源管理培训,部分市县矿山监督管理相对滞后。

(五)多数矿山企业存在重开采轻保护的现象。一些矿山企业虽然缴纳了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保证金,但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执行力度不够。一些矿山企业没有按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恢复不到位,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六)许多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后不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按照规定完成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工作,一些矿山企业甚至一走了之。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市县基层从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积极推广年检工作先进市县的监督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我省矿山年检工作水平。

(二)加强矿山整改的监督管理。有关市县局要对照本通报整改事项,严格按照矿山年检的要求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附件4),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明显监督不力的市县局,将进行问责。

(三)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逐步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建立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把“谁破坏、谁治理”和“边开发,边治理”落到实处,逐步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五)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严格监管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完善案件查处机制,逐步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附件:1.2011年度各类矿山年检和抽检情况统计表

2.2011年度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表

3.2011年度各类矿山年检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

4.2011年度年检部、省级发证矿山需限期整改统计表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

储字22号附表(附件1、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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