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利用及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透视

2009-02-26 15:25 来源: 我的钢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引起市场关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调整优惠政策的原因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三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新纳入优惠政策的产品

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等。

从1995年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原有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按产品分类实行优惠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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