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矿务局破产改制成功

2005-04-08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破产前的北票矿务局是国家94个重点煤炭企业之一,企业职工7000多人,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矿区自清代历经120多年的开采,矿井已经成为全国最深的矿井,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下,国家虽长期予以扶持,仍不能扭转被动局面,职工队伍唤散,人心不稳,聚众上访多有发生。破产前三年企业年均亏损1.3亿元。
    2001年6月,企业按照国家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政策实施破产,并重新组建了股份制企业──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今三年过去了,企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7000多名职工被安置就业,改制后的前两年企业就实现了不亏损经营,产值达到了4亿8千万元,纳税3200万元,员工工资由破产年均4000元增长到8000元,2004年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了1万元。剖析北煤的破产改制尝试,有助于国有企业的成功改制。 明确股东,确立企业组织机构。破产后矿务局的资产被企业1000多名职工出资购买了75%的股份,另外25%为国有股。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50名,这与公司1000多名出资人严重不符。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过探索实践提出以自然股东与代理股东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50名股东。
    自然股东的确立:北煤公司成立时1000多出资人中出资最多的为10万元,最少为1万元,这给确定股东问题造成了一定难度,为此在企业的三年发展过程中,他们着力培养了一些大的出资人,使之成为自然股东。一是对内部职工退股由公司统一收购,收购后由公司定向售给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25%国有股退出时,争取到了定向售予高层管理人员的政策。因而经营者集团股本比例逐步加大,拉开了与一般出资人的距离。这样一方面使高层管理人员举债购买股份,与企业结合更加紧密,另一方面也为自然股东的确立提供了条件。随着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资本比例的扩大,企业有11人的出资达到了企业股本的1/50,因而形成了11名自然股东。
    代理股东的产生:对于小额出资人他们实行了“出资人代理制度”,并在小额出资人中选举出了39名代理股东。代理股东是在扣除自然股东外,由全体出资人以资本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选出的代理股东是在企业中出资额较高、忠诚企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能够代表出资人的意志和意愿的自然人,同时按自愿的原则,出资人与代理股东签订代理协议,在法定意义上,小额出资人除受益权之外的其它权力交由代理股东行使。这样就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确定了50名股东,并组成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
    严细《章程》,实现企业内部权力的制衡。北煤公司是1000多出资人的资产,那么在资产管理上则需要在权力上有所制衡。在权力制衡方面,北煤公司一是靠《章程》。企业初创时形成的《章程》,大都由于时间紧不够严细责权也不够明晰,为此在三年的实践过程中,北煤人对原《章程》进行修改达几百处,文字量也由过去的7000字增加到了1.6万字,较为明确地界定了企业内部各种利益主体行为,明确了从出资人到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责任与权力,并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使《章程》更贴近企业的实际,可操作性更强。例如:《章程》总则明确规定,不按本章程规定程序所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无效。同时,《章程》对所有涉及企业经营、分配和用人等权力权限和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决定权限进行了严格划分。例如对于资产问题,《章程》除具体规定资产的管理、处置办法及责任人外,还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并由占总股本10%的若干名股东组成,模拟社会评估机构对资产质量进行评估,拿出评估意见,同时授予资产评估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终止经营者经营的权力。二是靠监事会。1000多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仅靠董事会和行政制约是无法解决好所有问题的。为此,他们成立了由工会主席、监察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参加的监事会。并赋予了监事会获得企业信息、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对企业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特别授予监事会“对于特别重大问题,可以直接提交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议决”的权力。这些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目前大多数企业监事会权力不明确,不具有权威性等问题。
    健全体制,确保小额出资人利益。北煤公司中,真正成为自然股东和代理股东的按《公司法》规定仅为50人,这样就使得1000多名出资人中有近95%的人不能成为股东,这些人大都拿出了自己大部分积蓄投入到了企业,期望得到更多的利益。为此,在实践中,北煤公司一是尽其所能多安排代理股东。在确定代理股东数额时,他们选定了《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即50人,这样就使得代理股东人数达到了39人,人数的增多无疑使小额出资人能够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经营中来,更能代表小额出资人的利益。二是扩大代理股东的权限。代理股东大多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长期与小额出资人一起生产劳动,对于小额出资人的意见及建议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上来,因此在资产表决时他们给每名代理股东一票表决权(有的代理股东股本不足股本总额的1/50),使得代理股东与自然股东除继承权力有区别外,无其它区别,有意识地扩大了代理股东的权限,更多地体现小额出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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